快讯
2016
03-16
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,各有关单位:
按照环境保护部《关于实施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〉(GB3095—2012)的通知》(环发〔2102〕11号)的要求,我省作为第一阶段执行新标准的地区,建设项目环境现状监测要执行《 GB3095—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凡是建设期跨越2016年的建设项目,均要按《GB3095—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开展环境现状监测,监测项目包括: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一氧化碳、臭氧、PM10和PM2.5六项指标,评价方法按新标准执行。
二、其他建设项目,自通知之日起,凡在11个设区市主城区的,必须按《GB3095—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开展环境现状监测并进行评价,监测评价项目包括: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一氧化碳、臭氧、PM10和PM2.5六项指标;不在11个设区市主城区的,要对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和PM10三项指标进行环境现状监测,并按新标准进行评价。
三、请各市尽快按照新标准要求配置仪器设备,形成监测能力,以满足建设项目环境现状监测需要。
The End